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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之四: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
就《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发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规定》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具体指什么?
答:《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具体而言,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2、什么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
答: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即管理方。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也就是使用方。
3、《规定》提出了哪些倡导性、鼓励性要求?
答: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当前网上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社会影响很大。对此,《规定》强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当前,政务新媒体快速发展,在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规定》按照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的思路,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同时也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新闻信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5、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方面,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平台方)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而言,一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规立即处理;三是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发布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有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等要求。
6、《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方面有何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我们也在此特别强调,《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就网络知识产权及新闻信息转载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均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转载信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7、在实际操作中,用户与平台、用户与用户、平台与平台之间如果发生矛盾纠纷如何解决,《规定》就此有什么新举措?
答:《规定》提出,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我们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政府、企业、专家及用户等多方参与的权威专业调解机制,发挥互联网多元治理主体作用,公平合理协商解决行业纠纷。
专家解读
去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了具体而可行的规范指引。
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侯锷表示,社会公众通过网络论坛、自媒体公众平台等途径,进行日常生活、社会见闻及公共事务的交流,充分体现了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是,公开的网络传播参与空间更是最接近公共领域的话语形式,它不同于公民完全私密性质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就要求在平台创建者、传播者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权责对应,担当账号运营安全防护、信息审核等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应用的不断迭代创新,自媒体的社会化信息传播得到了空前的释放,但供大于求的信息产能已趋显过剩,由此所衍生出争夺眼球无底限的“标题党”现象、畸形发展的互联网灰色数据经济业态等,。同时,,致使信息流通泥沙俱下。譬如,道听途说、恶意编造的不实信息甚或谣言,蛊惑人心的网络黄赌毒、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涉枪、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无不肆意濡染和戕害着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利益。激浊更需要扬清,《规定》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网络治理的工作重心之一是网络信息流通的安全有序与生态保健管理,唯有管好,才能让绝大多数网民用好,确保绝大多数网民合法正当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规定》的适时出台,正是在我国持续推动网络强国战略和依法治网大背景下,,无疑于为新媒体参与的社会化传播,和网民依法文明有序参与圈层化信息交流和流通,加装了一道信息净化的“滤膜”和安全防护的“纱窗”。同时需要指出,《规定》强化的账号的创建者、组织者、,,唯有从源头过滤和截留“信息杂质”,才能让互联网更积极更健康地服务社会发展。
(以上内容由石楼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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