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了30万!我市城东某楼盘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被行政处罚!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25 17:04:50

5月25日

安粮城市广场广告宣传活动不实

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

1
户型不符

宣传单页、宣传册中介绍“三房二厅一卫”户型房子标注有“储藏间”,宣传材料中未注明是多少号楼,因此购房者认为购买此户型的房子都有“储藏间”。

2
未做到人车分流

安粮公司宣传“小区内采用人车分流,人行人道,车行车道,有效地阻挡了安全隐患,让您和家人在小区玩耍无后顾之忧”。

南门正在建设,做到人车分流,车行道并未开放,只有人行道可以使用。


而北门并未设置人行道,人车共行,和宣传并不一样。


进入小区后,人车也都是在同一道上行进,未设置人行道,未能做到人车分流,与其宣传的事实不符,属虚假广告。


3
小区绿化未按图纸施工

安粮公司的小区绿化未能按报备的图纸施工,导致建好的小区绿化草坪过稀、部分苗木未按图施工,导致宣传的绿化和实际交付的样式前后不一致。

在交房后,绿化部门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6日两次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开发商整改。

4

“CBD商圈”宣传夸大

关于安粮公司楼盘属“CBD商圈”的宣传,安粮公司在宣传册中作此表述。“CBD”是英文单词的简称,指一个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安粮公司开发的“安粮城市广场”只是一个商住小区,在此四周是多个商住小区,只是临街设有门面,不具有商务中心功能,因此安粮公司关于“CBD商圈”的宣传行为属虚假广告。

通过调查发现,安粮公司所做的上述广告产生的费用与该公司其他费用一并支出,未单独在公司的账目列出,故我们对上述广告费无法计算。


遂对安粮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


安粮公司为了对其开发的“安粮城市广场”楼盘的商品房进行销售,通过制作宣传单页、宣传册和发布视频材料等方式对该楼盘进行了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交房时的现状不符,、(二)项、(五)项所指的情形,即“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日期、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根据楼盘的实际情况进行改正,对难以改正的行为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补偿取得了大部分业主的谅解。,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持该票据将上述罚款交至工商银行城建支行(地点:花雨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刘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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