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乡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进行清理整治规范工作的通告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0-27 10:57:03

为加快“三城同创”工作进程,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乡形象,、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县区域内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规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规范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原则

此次清理整治工作按照严格标准,一视同仁,拆管结合、注重长效的原则进行。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清理整治规范;城市规划区域以外按照属地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治规范。

(二)范围

此次清理整治工作范围为本县辖区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县主次干道及城区范围包括公园、广场、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区域内以条幅、布幔、海报招贴、电子显示牌(屏)、灯箱、霓虹灯等方式设置的立柱广告、墙体广告、楼顶(体)广告、桥体广告、路灯道旗广告、道路交通护栏广告、跨街广告、地贴广告、公交站亭广告、宣传栏、商业指示牌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全县范围内的店招店牌。

(三)标准

1.清理整治后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经过审批或批准,应符合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做到美观完好、位置合理、安全牢固。

2.清理整治后的各类店招店牌要整洁美观、设置合理,店招店牌的材质、样式、规格设置符合规范,做到一店一牌(一门一牌),橱窗、店面整洁,同时体现各条街道(村镇道路)路牌匾的特色与整体协调性。

二、清理整治规范的内容

(一)各类户外广告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拆除。

1.未经依法审批或批准擅自设置的;

2.超过审批或批准的期限的;

3.非法定审批部门审批的各类户外广告,一律拆除;

4.经法定部门审批的各类户外广告均为临时设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及创城工作需要时应无条件服从,一律拆除;

5.利用、占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6.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7.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影响“拆墙透绿”效果和交通视野及城市景观文明效果的;

8.在国家机关及重要建筑等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9.广告设施损毁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10.超过规定时限的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广告、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墙体设置的宣传条幅广告,墙体、灯杆等处的经营性宣传条幅广告;

11.破坏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楼体和楼顶广告;

12.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公共场所周边私自乱设乱建和粘贴的小广告;

13.未达到公益广告要求标准的;

14.具有其他应当拆除情形的。

(二)已经审批或批准的各类户外广告有以下情形的,限期整改。

1.经审批或批准但未按相关要求保持广告画面和结构完整的;

2.经审批或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

3.以公益广告名义申请设立的广告设施而公益广告内容等要素未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

4.存在其他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

(三)全县范围内店招店牌存在以下情形的,限期整改。

1.存在陈旧、破损、不洁等现象的;

2.存在文字、商标、图案使用不准确规范的;

3.存在安全隐患的;

4.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5.存在其他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

三、清理整治规范步骤

1.对于应当拆除的的户外广告,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清理,逾期不自行处理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可依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对违法设置的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2.对于应当整改的的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认真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所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规范、完好和整洁,不得存在影响市容市貌、村容村貌的情形,否则要采取更换、修复等整改措施。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整改,并可依法定程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不符要求的广告设施及店招店牌依法予以处置。

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此次整治活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1864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